学校概况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为始建于 1993 年的浏阳外国语学校。1997年,经原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浏阳外国语进修学院。2006年2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升格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湖南省唯一一所以应用外语专业为主导的高等职业院校。
建校以来,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办有良心的教育、育有作为的学生、建有品质的学校”为办学理念,致力将学校打造成为中南地区非通用语种人才的培养基地、“一带一路”应用型人才输送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品牌院校,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职业本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简称“湖外”;英文名称为Hu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为Huwai。
第三条 学校设有浏阳校区和望城校区。浏阳校区位于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为学校法定住所。望城新校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京阳大道。
学校可视办学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
第四条 学校由常青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女生挂空挡出门的感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推行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内涵发展、创新引领,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目标,按照“人文素养+职业素养,语言技能+专业技能,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双素养、双技能、双证书”规格培养,走“职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高水平、高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学生、服务社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所在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构建特色专业群,并根据市场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与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为补充,根据需要与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积极适应国内外教育教学网络化发展趋势,学校建立并发展网络在线教育平台,大力推广网络教育。
第十三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标准的,由学校按照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后,达到国家规定条件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符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和理论创新,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开发与管理应用研究,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推动合作发展和互利共赢。
第十六条 学校推行国际化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独立之人格、仁爱之精神”的校训和“民主、开放、多元、包容、创新”的价值理念,弘扬“勤传道、精授业、乐解惑”的教风,“砥砺品学、融汇东西”的学风和“厚德、精业、求实、创新”的校风,打造特色校园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先进文化建设。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长沙市民办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女生挂空挡出门的感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工作部和党委宣传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代会接受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的领导,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作为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执行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成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以及董事长人选由举办者委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5年,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董事会设秘书处及秘书等工作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高校管理要求。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决定董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审定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及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落实学校经费预决算方案,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重大项目建设经费。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重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并经2/3以上董事同意,议决事项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八条 校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正确的办学思想,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
(二)认同并遵守学校章程。
(三)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有能力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持续提升办学水平。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六)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居住。
第三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方案,制订学校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育改革、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供董事会审核,并按董事会的决策意见组织实施。
(六)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运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作的提案。
(十一)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执行董事会决议,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主持,并行使最终决定权。参加校务会的为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办主任。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学术委员会主席、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务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讨论需报请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三)听取、讨论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四)听取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重要工作通报。
(五)讨论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校务会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1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有2/3以上出席人员参加。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校长聘期5年,可连任。学校董事、教职工代表基于充足的理由,可以提出罢免校长的动议。对校长的不信任案须5名以上董事或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1/3以上的成员联名提出,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议认为有必要启动对校长的调查,需成立特别裁审团,经独立调查、听证、申诉等程序,形成裁决建议,提交董事会议决。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学校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或其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3人组成,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5年为一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最高学术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能是:
发挥在专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核心作用。
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
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设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成果,在本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良好学术声誉。
(三)学风端正、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四)关心学校学术进步,热心学术工作,有议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设定。
(二)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学术委员会以协商制为基本议事形式,学术评审可采用打分制。对分歧严重的议题须采取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会议主持人也可决定缓议或复议。
(五)委员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须记录存档。
第五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主持召开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各项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三)领导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是二级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拟定实施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教学秩序、教学效果。
(五)主持二级学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也是第一责任人。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规使用二级学院经费和学校资产。
第五十条 加强党对二级学院的领导,党支部书记向二级学院党总支述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每个二级学院配备1名专职党总支书记,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二级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为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是二级学院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三)负责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本级党组织党的建设问题,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负责二级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开展“三个文明”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支持和指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
(六)负责抓好二级学院党建工作。拟定实施二级学院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和党总支年度计划,督查“三会一课”情况。
(七)负责二级学院干部教育、廉政教育工作。
(八)负责二级学院学生的继续教育、学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级考证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议事内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确定二级学院推荐、推优、表彰、惩处等项目的名单。
(五)审议确定二级学院人事异动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计划与方案。
(六)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创收分配的方案。
(七)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有关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
(九)需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须上报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行政服务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行政和后勤等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不同性质和职能,各行政服务机构分别叫做部、处、学院、中心、办公室等。每个部门设1名正职负责人,视情设1-2名副职领导,由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招聘产生,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服务机构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分别接受分管副校长、校长助理的直接领导,共同对校长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技术和学习方式的变革,设立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支持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善于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专业教师一般需要具备“双师”素质。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由具有良好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依法享有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及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参加在职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十)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完成本岗位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指导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四)师德高尚,爱校爱岗,敬业奉献,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严于律己,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戏ɡ。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晋升和调整工资待遇以及确定绩效奖励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积极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进修和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与业务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十七条 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从事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萌胙ё矢,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与服务。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和校内外学习、实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平获得其他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学校内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戏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学校成立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活动,依其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不具备学校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六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与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以及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一)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并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管理,在筹资、招生、专业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寻求校友支持。
(五)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学校举办方投资、根据国家政策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继续教育与培训收入、国家政策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财务审计监察制度等,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审计机构的检查与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招聘及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科研和校企合作的投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六条 学校健全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及人才优势,为地方、行业、企业发展服务,并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企业法人,学校对主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其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和办学需要,自主建立生源基地和合作教育机制,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通过校企合作、联合共建等形式,自主建立和拓展学生就业基地、区域性就业服务机构、境外合作就业平台,促进学生充分、有效、高质量就业。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募捐和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其他情形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配合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五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二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为玫瑰色,中间部分为汉字“外”的草书白色字形,两圆环相间部分上方是玫瑰色中文“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下方是玫瑰色英文“Hu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玫瑰色长方形标准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左上方印有中文校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湖外的明天更美好》。
第九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19日为校庆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代会讨论,由学校董事会审定后,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章程必须及时修订:
1.与章程内容相关的强制性、效力性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2.学校改革发展出现新的情况,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和定位发生变化;
3.学校举办者变更,或出现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二)章程修订可以由以下一方提出:
1.校务会2/3以上成员提出。
2.董事会1/3以上成员提出。
(三)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成员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以本章程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章程同时在学校官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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